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结合学校自学考试主考专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是辽宁省环境设计(专升本)和视觉传达设计(专升本)自学考试主考学校,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理论环节考核由省考办负责。
第三条 主考学校职责是:
(一)接受省考办的领导,完成专业课程的设置、教材选定等工作;按省考办要求上报每次开考课程;
(二)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和有关规定,拟定实践性环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
(三)负责具体实践考核工作,包括命题、评卷、成绩上报等;选聘并培训考核教师;负责在毕业证书上副署;
(四)协助省考办选择确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地点(场所);
(五)完成省考办交办的与自学考试有关的其他工作。
(六)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设在继续教育学院,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七)学校成立自学考试专业指导委员会,指导专业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材选定等工作。
第二章 考核报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级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课报名时间通常为上半年3月前两周和下半年9月前两周,考生按照省考办当次发布的自学考试报考简章要求报名。
第五条 学校使用自考管理系统平台组织当次的实践环节考试,实践环节考核费用和考场安排以助学单位为单位进行,无助学单位考生可在学校官方网站自行寻找助学单位并缴纳考核和答辩费用,以便完成考试。
第六条 其他要求参照省招考办当次发布的自学考试报考简章。
第三章 实践环节考核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践环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继续教育学院院长为组长,继续教育学院分管副院长为副组长,继续教育学院自考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小组成员,负责实践环节考核全过程工作。
实践环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业考核小组,专业考核小组由本专业的业务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考核教师由专业考核小组组长提名,经实践环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第八条 专业考核小组负责本专业实践环节课程的命题工作,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命题教师由专业考核小组提名,并报实践环节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命题教师依据实践性环节考核大纲完成命题工作。
第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和评分参考)在启用之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命题教师及相关人员不得泄密,如有违反,按国家相关法律处理。
第十条 助学单位如提出派遣专业任课教师,须按教考分离原则派遣非命题教师。
第十一条 实践环节考核程序
根据工作实际,以及省考办要求,确定当次考试采用线下或者线上考核方式,一般遵循以下步骤:
步骤 | 时间 |
实践课命题 | 3月和9月的上旬 |
考生省端报名缴费 | 3月和9月的上旬 |
助学单位确认考生考试名单 | 省端报名结束后1周内 |
实践课缴费 | 省端报名结束后1周内 |
试卷准备 | 实践环节考核前1周完成 |
安排考场 | 实践环节考核前1周完成 |
发布考试信息 | 实践环节考核前1周内 |
组织考务培训 | 考前一天 |
正式考试 | 4月和10月第二周周末(以实际通知为准) |
阅卷 | 实践环节考核结束一周内 |
上报成绩 | 按省考办要求时间上报 |
第十二条 采用线下考核方式时,试卷准备工作须严格按照保密要求完成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具体工作要求按照当次的《大连工业大学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线下考核工作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采用线上考核方式时,做好考生考前的模拟测试工作。试卷上传须严格按照保密要求完成。具体工作要求按照当次的《大连工业大学自学考试实践环节考核线上考核工作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凡是达到考核大纲要求,成绩评定及格及以上者即为合格。
第十五条 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予补考,但可以参加下次考核。
第四章 毕业设计考核
第十六条 毕业设计是考核应考者科研能力和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指定要求。助学单位上报指导教师信息表,经专业考核小组审核通过方可开展毕业设计指导。如助学单位没有符合要求的指导教师,可向学校申请推荐人选,指导费用由助学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 毕业设计考核流程。
(1)选题。应考者根据考核大纲的要求,提出选题申请,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后,由助学单位统一报送至学校。经专业考核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列题。
(2)完成毕业设计。选题申请批准后,应考者根据选定课题内容与实际条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毕业设计。
(3)初审。应考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毕业设计后,先经指导教师评阅,提出意见,报送专业考核小组;专业考核小组组织有关考核教师进行初审,对能够完成课题任务并达到毕业设计要求者,提出修改意见,并允许参加毕业设计答辩。初审未通过的考生,经过修改后可以参加二次答辩,二次答辩成绩最高不高于60分。
(4)答辩。由专业考核小组组织考核教师组成答辩工作小组。答辩和评分应按照统一的要求和标准进行,一般程序为:
a.应考者先向答辩小组简要报告毕业设计选题的价值,主要观点形成过程,论据和论证方法、特点及主要内容;
b.答辩小组成员向应考者询问;
c.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小组对应考者的设计写出评语,并评定成绩。
(5)二次答辩。对于毕业设计第一次答辩成绩高于60分,低于70分的学生可以申请二次答辩,两次答辩时间间隔两周以上,二次答辩成绩最高不高于75分。
第十九条 应考者须按要求提交毕业设计相关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学院留存保管三年。
第五章 毕业办理
第二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取得一门课程的单科合格证书后,省考办即为其建立考籍管理档案。应考者因户口迁移或工作变动需要转地区或转专业参加考试的,按考籍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符合下列规定,可以取得毕业证书:
(一)考完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二)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或其他教学实践任务;
(三)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第二十二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考生须按照规定时间自行办理。
第六章 学位授予
第二十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达到下列条件,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书;
(二)学位外语课程考试成绩为合格;
(三)本专业本科毕业设计成绩为70分以上(含70分)。
第二十四条 满足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须在取得毕业证书一年内按照要求办理申请学士学位手续,过期不予办理。
第七章 社会助学
第二十五条 助学单位须符合省考办发布的自考助学单位设置要求。助学单位应当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与符合条件的自考助学单位签订协议书,并且助学单位每批次报考科次数不少于100科。
第八章 考核经费
第二十七条 实践课程考试费用标准为100元/课次,毕业设计答辩费用标准为350元/次。
第二十八条 与学校签订《自学考试助学、考务管理协议书》的助学单位,负责收取考生实践环节考核费用和毕业设计答辩费用,并汇款至学校财务账户。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第三十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办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的;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二条 自学考试招生工作优秀助学单位和个人奖励参照《大连工业大学继续教育优秀单位(个人)评选及表彰办法》执行。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工业大学
2022年11月9日